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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设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废标说明

发布时间:2019-03-23 网址:www.sdmzjscl.com 立即咨询

污水处理设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废标说明

1 开标程序

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1)播放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

4)投标人或投标人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5)按照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逆顺序,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6)按照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2 开标

2.1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开标会议。届时邀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否则,事后不得对开标过程有任何异议。

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退回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重新组织招标,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2.2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认为某个或者某些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提出,由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作出判断。经确认无异议的,相关各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上述规定开启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再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经确认存在争议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现场记录,通过录音、拍照、录像等手段保存相关证据,相关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开启有争议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认定结论为投标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按投标无效处理,污水处理设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废标说明

2.3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标。

1)唱标顺序:按照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逆顺序进行。

2)唱标内容:唱标人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投标人若有报价内容未被唱出的,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者提出,否则招标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4有下列情况之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记的;

3)违反招标、投标纪律的;

4)开启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再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

2.5开标和唱标:由招标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唱标和记录,开标记录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

2.6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3 评标委员会

3.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2评审专家的抽取

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3.3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污水处理设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废标说明

3.4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

3.5评标委员会具有依据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3.6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受招标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人;

4)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3.7评标委员会的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标情况;

4)发现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5)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6)编写并审定评标报告;

7)配合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8)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招标人、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9)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

3.8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污水处理设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废标说明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4 评标程序

1)宣布评标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2)推荐评标委员会组长;

3)资格性审查;

4)符合性审查;

5)技术评审与商务评审;

6)澄清有关问题;

7)比较与评价;

8)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9)编写评标报告。

5 评标

5.1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报价,以提出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评标方法。

5.2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投标报价得分情况由招标代理机构汇总计算,在商务、技术打分结束后提交评标委员会审核。

5.3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投标人属小型或微型企业并以其自身产品和服务投标,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可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污水处理设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废标说明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732号)规定,对采用评标价法评审的,可给予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价格扣除。

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享受同小型、微型企业相同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4低评标价法的,按照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5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照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5.6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6 澄清

6.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2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或超出招标文件允许的偏离范围、幅度及项数的,评标委员会有权确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可以允许投标人修改或者澄清其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地方。

7 定标

7.1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受招标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人。

7.2招标文件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一般不超过三家;当合格投标人为三家时,中标候选人不得超过二家;排名第二的投标人报价高于排名第一的投标人报价10%及以上的,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人报价不高于排名第一的投标人报价10%,但排名第三的投标人报价高于排名第二的投标人报价10%及以上的,只推荐二名中标候选人。

7.3第一中标候选人除因法定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放弃中标资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因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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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标公告以及中标通知书

8.1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为三个工作日。

8.2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 投标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格式表格制作、装订、签署、盖章、密封;

4)未按照招标文件中报价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报价等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

5)投标文件中要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价格进行调整的;

6)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参加开标会议未提供有效证明;

7)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8)相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未按招标文件约定提交或提交的原件或复印件不一致;

9)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

10)超出经营范围投标;

11)投标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

12)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3)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14)投标文件未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中带“★”号的条款或指标,或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允许出现负偏差的范围、幅度和项数;

15)应提供而未提供带“▲”标注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16)应提供而未提供、提供不全、未送至指定地点带“※”标注样品或者提供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7)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而提供进口产品;

18)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整体复制粘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与所报产品不符;

19)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方案技术含量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1)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投标内容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22)评审期间,未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23)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24)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25)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

2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2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投标无效的其他情形。

对投标无效的认定,必须经评标委员会集体作出决定并出具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评标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10 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招标控制价;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5)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废标必须经评标委员会集体作出决定,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废标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告知所有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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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11.1评标活动终止

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招标文件和所有投标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终止评标:

①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②发生评标委员会名单泄密、评标信息泄露;

③出现非法干预评审工作;

④发现评标委员会或者成员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且拒绝改正。

出现上述情形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废标或者建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封存招标文件和所有投标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11.2评标委员会中途更换成员

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中途更换:

①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需在评标过程中退出评标活动;

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2)退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招标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11.3记名投票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12 违法违规情形

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12.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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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违规处理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虚假投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4)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

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

9)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短信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

10)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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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关于中标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14.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或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投标人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评标委员会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投标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招标文件或者招标人要求,评标委员会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中标人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招标文件或者招标人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出具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

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人投标无效、废标或中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的,招标文件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予以废标,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中标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招标文件规定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由招标人从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中标人,取消中标资格的投标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投标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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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未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评标委员会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若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招标更为不利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投标、废标或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招标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招标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维持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必须出具维持中标结果以及是否要求提供特别担保金的书面意见,评标委员会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中标人出具提供特别担保金承诺,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中标人拒绝提供特别担保金、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或者招标人不同意维持中标结果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决定取消中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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